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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 《深圳市2023—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及限额标准》部分内容补充说明的函
来源:深圳市财政局 | 作者:网站管理员 | 发布时间: 2023-09-27 | 814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
深财购函〔2023〕914号

 

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

《深圳市2023—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

目录及限额标准》部分内容补充说明的函

 

预算单位,前海管理局,各区财政局、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、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,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(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),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

经市政府批准,近日我局印发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〈深圳市2023—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〉部分内容的通知深财购〔2023〕37号,以下简称《调整通知》,为统一规范执行文件,现就有关事项补充说明如下:

一、《调整通知》于2023年9月11日印发,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,采购计划于2023年9月11日(含)以后下达至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的政府采购项目,按照《调整通知》的要求执行。

二、《调整通知》印发执行后,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、单个项目预算金额或打包采购项目预算总金额在1000万元(含)至5000万元(不含)的项目(保密、应急以及面向公众且社会影响较大的民生项目除外),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情况自主择优


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(含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)组织实施项目采购,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代理费用相关问题。采购人应当与被委托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,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,但不得转嫁政府采购主体责任。

三、《调整通知》只针对《深圳市2023—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》(深财购〔2023〕2号),不影响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执行。包括但不限于:

(一)编制采购文件的程序性要求。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九条规定采购预算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,或者对采购需求有重大争议的,招标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,应当组织论证并公开征求意见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》(财库〔2021〕22号)第十一条规定“对于下列采购项目,应当开展需求调查:(一)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、服务采购项目,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;……”。

(二)公示时间的要求。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算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,应当在投标截止前十五日公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

(三)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要求。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87号)第四十七条规定“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:(一)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……”。

(四)评定分离项目中对重大项目的规定。《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》(深财规〔2023〕1号)第三条明确“重大项目是指单个项目预算金额或打包采购项目预算总金额1000万元(含)以上的项目,或预算金额未达到1000万元但面向公众且社会影响较大的民生项目(由采购人自主认定)”,此类项目可实行评定分离

此函

 

 

    深圳市财政局

     2023924

 

 

 

(联系人:盛韬,联系电话:83938810